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2023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混凝土材料、制品與工程技術科技創(chuàng)新,推動行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綠色發(fā)展,鼓勵我國混凝土相關領域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開發(fā)、生產和工程建設崗位上開展理論研究、科技創(chuàng)新與技術革新,表彰在混凝土相關領域科技創(chuàng)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科技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guī)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設立混凝土科學技術獎,并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發(fā)起、設立并具體承辦。
第三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旨在獎勵在混凝土相關領域做出重要科學發(fā)現、技術發(fā)明以及在相關材料和制品制造、工程應用和產業(yè)升級等方面開展理論研究、科技創(chuàng)新、標準制定、技術革新并取得重要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
第四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不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評審工作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公平原則:對申報單位不做任何歧視性限制,所有申報單位一視同仁;
(二)公正原則:建立由混凝土各相關行業(yè)的專家學者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評審程序和標準獨立開展評審;
(三)公開原則:向社會公開獎勵工作的相關信息,對參評專家信息、評審委員會結論意見在行業(yè)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按規(guī)定處理異議。
第五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是授予組織和個人的榮譽;獲獎證書可作為對科技人員的創(chuàng)新能力、水平以及貢獻大小的評價依據,但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日常運行經費由協會自有資金承擔,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評獎工作機構
第七條 為使獎勵工作有序開展并具有科學、客觀、公正、公平和權威性,成立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評審委員會下設綜合組和專業(yè)組。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由協會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領導與管理獎勵工作;
(二)聘任評審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聘任監(jiān)督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委員;
(四)審定監(jiān)督委員會關于評審工作意見和評審委員會關于評審結果和公示異議處理意見;
(五)批準評審結果。
第九條 按照同行評議原則,根據申報項目涉及專業(yè)領域遴選專家,組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按照評審工作程序和要求對申報獎勵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和獎勵等級建議;
(二)對評審中出現的爭議問題和評審結果公示后的異議提出處理意見建議;
(三)提出改進完善獎勵工作的措施建議。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評審委員會下設綜合組和專業(yè)組,綜合組由7-15人組成,專業(yè)組專家根據評審項目決定由7-15人組成;評審委員每年按20%-30%比例進行輪換,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十一條 監(jiān)督委員會由3人組成,分別為行業(yè)專家、律師和協會監(jiān)事。
監(jiān)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監(jiān)督獎勵評審工作全過程,確保評審工作符合規(guī)定的程序;對評審工作的客觀、公正、公平性以及評審委員的工作表現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由協會工作人員組成,設在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科技工作部,負責制定評審工作細則,組織實施評獎工作。
第三章 評獎范圍
第十三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的評獎范圍:在水泥與混凝土材料、制品及其工程應用領域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在材料基礎理論研究、材料產品、制造工藝、生產裝備、工程應用技術與裝備、標準規(guī)范等方面取得重要社會、環(huán)境和經濟效益的創(chuàng)新成果,不包括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第十四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分為基礎理論、技術發(fā)明、科技進步、標準創(chuàng)新、技術革新五個類別。
第十五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設置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特別重大科技成果設特等獎。主要從成果重要性、技術創(chuàng)新水平、創(chuàng)新難度、成果工程化和產業(yè)化程度、取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成果發(fā)展前景,對相關領域和行業(yè)技術進步推動作用等方面進行評價。其中一等獎的授獎數不超過整體授獎數的15%。
第十六條 基礎理論類授予在水泥混凝土材料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發(fā)現關于材料組成、結構、性能方面的自然現象、特征和規(guī)律,為新型材料、先進制備工藝和材料高性能、新功能的發(fā)展做出重要基礎理論貢獻的個人、組織。
所稱重要基礎理論貢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現、發(fā)布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得到客觀驗證的重要科學價值;
(三)被國內外同行公認和引證。
第十七條 技術發(fā)明類授予在產品、工藝、材料、裝備、工程應用等領域取得重要技術發(fā)明的個人、組織。
所稱重要技術發(fā)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項技術發(fā)明為國內外首創(chuàng);
(二)該項技術發(fā)明具有先進性或突破性;
(三)該項技術發(fā)明經實施已創(chuàng)造并將繼續(xù)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八條 科技進步類授予在應用自主創(chuàng)新技術、推動行業(yè)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等方面創(chuàng)造了顯著社會、經濟、環(huán)境效益的個人、組織。
第十九條 標準創(chuàng)新類授予通過標準的制定及應用,在技術、產品、服務、工程和管理等方面,創(chuàng)造了顯著的經濟、社會、環(huán)境效益,對提升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促進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組織。
第二十條 技術革新類授予在企業(yè)技術改造、技術開發(fā)和技藝工法革新方面開展創(chuàng)新,在工藝、材料、技術、裝備、工器具和質量管理等方面為企業(yè)轉型升級、高質量發(fā)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組織。
第四章 完成單位與完成人
第二十一條 申報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做出重要技術創(chuàng)新和重要貢獻的完成人,未參與科研工作并做出具體技術貢獻的人員,不得作為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二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fā)、投產、成果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支撐條件,并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主要完成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十三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評獎堅持實事求是、寧缺毋濫原則,授獎數目可以空缺;鼓勵產學研用協同創(chuàng)新,根據研發(fā)項目特點,對單項成果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限額如下:
授獎類別 | 主要完成人數 | 主要完成單位數 | |
基礎理論 | 一等獎 | 10 | 3 |
二等獎 | 8 | 3 | |
三等獎 | 5 | 3 | |
技術發(fā)明 | 一等獎 | 12 | 5 |
二等獎 | 10 | 5 | |
三等獎 | 6 | 5 | |
科技進步 | 一等獎 | 15 | 7 |
二等獎 | 12 | 7 | |
三等獎 | 10 | 7 | |
標準創(chuàng)新 | 一等獎 | 9 | 5 |
二等獎 | 7 | 5 | |
三等獎 | 5 | 5 | |
技術革新 | 一等獎 | 9 | 3 |
二等獎 | 7 | 3 | |
三等獎 | 5 | 3 |
第五章 申報
第二十四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面向在中國境內開展科研開發(fā)應用取得創(chuàng)新成果和突出社會、經濟、環(huán)境效益的企事業(yè)單位(包括外資企業(yè))和個人。符合評獎范圍規(guī)定的項目成果應由完成單位申報。
第二十五條 申報混凝土科學技術獎須填寫統一格式的《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提供必要的第三方證明或評價材料。《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根據責權一致原則,申報基礎理論類、技術發(fā)明類、科技進步類的項目須是已通過協會組織鑒定或評審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條 申報混凝土科學技術獎項目的材料包括:《申報書》和與所提交申報書內容完全一致的紙質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套為原件并注明)以及全套文件的電子文本。
第二十七條 獨家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組織申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牽頭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組織申報。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得申報混凝土科學技術獎:
(一)不符合混凝土科學技術獎評審范圍(不含軍民兩用項目);
(二)知識產權權屬不清或存有爭議(完成單位或權屬單位與申報不一或有變動而沒有充分理由的);
(三)沒有技術評價證明(技術發(fā)明類、科技進步類項目未經協會鑒定的;基礎理論類項目未經協會鑒定,也未附專家評議意見的);
(四)已獲得其它社會獎項的項目;
(五)填寫內容與項目實際不符;
(六)成果應用或論文公開發(fā)表或標準實施時間不滿一年的。
第二十九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項目,在此后的研究開發(fā)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申報。已獲獎滿兩年的項目,在此后的發(fā)展中,如有重大突破或創(chuàng)新,可再次申報更高等級獎項,直接提交評委會評審。
第六章 評審
第三十條 凡是在知識產權或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項目,在爭議尚未解決前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序及規(guī)則如下:
(一)形式審查:獎勵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申報材料,可以要求申報單位或申報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二)同行專家獨立函審: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根據項目類別分別交由專業(yè)組同行專家進行獨立函審,提出審查意見,半數及以上專家同意授獎的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評審,采取獨立打分并給出建議等級,同時提交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聯合簽字的綜合評委會的評審意見;根據評審委員評分和建議等級綜合得出項目的擬授獎等級;
對個別等級需要復議的項目,經主任委員提議或同意,采取全體到會評審委員一次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其投票表決結果作為評委會的評審意見;
(四)擬授一等獎的項目,其對應等級應有2/3(含)以上委員同意,其它等級應有1/2以上委員同意;
(五)評審結果報獎勵委員會審批,批準后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0天;
(六)公示結束后將公示(含異議處理)結果報獎勵委員會批準,同意后在媒體上予以公告并印發(fā)年度獎勵公告。
第三十二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人、被評審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三十三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撤出制度。在專業(yè)組函審結束且未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前,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可撤出當年評審。在公示期間,項目單位提出申請退出當年評審的項目,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參加評審。
第三十四條 對申報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商業(yè)、技術秘密,參加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遵守保密承諾。
第七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混凝土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制度,公示內容為項目名稱、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和項目成果簡介。通過行業(yè)的網站、報刊、自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征求異議,公示期為20天。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涉及完成人、完成單位和成果申報的創(chuàng)新性、先進性以及社會、經濟、環(huán)境效益等方面的內容真實性,以及對完成人和完成單位的貢獻、署名及其排序持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在公示期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
第三十七條 獎勵辦公室對在公示期內受到異議的項目和有關異議的材料組織復議,對建議更改授獎等級的異議一般不予復議。
第三十八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提出異議的個人應當實名并附個人簽字,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九條 獎勵辦公室在收到異議材料后,應及時開展異議審核工作,并將審查和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報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的單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條 申報材料如發(fā)現有弄虛作假、剽竊抄襲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一經查實,經獎勵委員會批準,立即中止評審;已授獎的撤銷證書并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八章 授獎及罰則
第四十一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通過復議的擬授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批準授獎,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發(fā)布公告,并頒發(fā)證書。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職業(yè)道德,剽竊、占有他人的成果,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為單位、個人謀取不當署名或排序,提供或編撰虛假證明材料等任何弄虛作假的行為零容忍,絕不姑息,不論在公示期內外還是授獎前后,一經查實,撤銷獎勵并公告,并將有關責任人和單位列入不誠信記錄。
第四十三條 參與混凝土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如在評獎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2020年1月印發(fā)的《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混凝土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獎勵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網站版權聲明:
① 凡本網注明來源: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CCPA各部門以及各分支機構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為本站獨家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在轉載使用前必須經本網站同意并注明"來源:"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方可進行轉載使用,違反者本網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②本網轉載并注明其他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使用的,請注明原文來源地址。如若產生糾紛,本網不承擔其法律責任。
③ 如本網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